随想:辨“义”

杨道还 3/23/22

在传统学术里,义是处于仁之下,礼之上的一个规则。莫不有道,行道有规则可循、可选,规则又有次第。义优先于礼。嫂溺,叔援以手,不是礼,而是义,权宜之计。仁优先于义,人将溺水,即便是仇人,也该伸手,不义,但仁。但仇视到可以与之俱死是例外,如战争中。那个属于兵的范围,与仁义礼没有交集。

孔子说,智者利仁。仁是有利的,义是适宜,因此义也是有利的。不义属于自找麻烦,多行不义必自毙,显然是不利的。有人讲,“成吉思汗虽然自毙了,基因流传下来了啊,岂不是有利?”蒙古人没他,人口会不会更多,基因会不会流传的更广,是个疑问。至于成吉思汗本人的基因,那是类似于艾滋病的存在。这种疑问,是德规则没有搞清楚:人为财死,还自以为得到了利。

小人见到利,有多种表现:吃相难看,无礼;自私吝啬,不义;独占排他,不仁;见利忘命,杀人都肯,失德;“信神能让我发不义横财么?”,不道。孔子批评“喻于利”,不是批评利,而是批评一切从利着眼。一切从利着眼,那么上述种种都会发生。例如,为共产献身,为科学献身,都是“喻于利”,但伪装成了“喻于公利”。

且不说公利是否合于公义。上帝是公义的,等当上上帝再讲公义不迟;舍身饲虎是无私的,等当上了佛再讲无私不迟。对于普通人来说,能侍奉上帝佛法,就可以了,这个是适宜人的人之义。曾参说,思不出其位。

在美国社会里,礼对应的是从政府规定到住宅区的公约、契约。这些规则并不比中国人讲的礼简单,往往有相当吹毛求疵的条文。当然,住在不属于任何社区和相对自由的县的人,不受这些礼的约束。这类条文,很多是普遍的、成文的公式类的东西,是可以转抄的,因而在很多地区都很相似。这一点,也和礼很相像。

美国社会里,与义相对立的范畴是带有强制性刑罚的法律和条令。除了刑罚规定之外的所有行为,都可以被视为适宜的,因而也是义的。这些刑罚与传统中的刑范畴相似,都服从于仁,要符合人道。其次,这些刑罚在政府规定之上。

西方的家庭和血缘上的伦理观念,出现和发展非常迟,可以参见《欧洲家庭史》。所以礼方面,缺乏与此有关的内容。作为一个对比,中国人避讳叫长辈的名字,而西方人则以此为尊敬,其实却不宜。一个美国朋友曾谈起,她的孙子用了她丈夫的名字,有次,全家在饭桌上,她的儿媳厉声阻止孩子玩食物,叫名字的时候,一老一小都吓得掉了勺子。

参见: 杨道还《中国传统学术之结构》,

https://play.google.com/store/books/details/%E4%B8%AD%E5%9C%8B%E5%82%B3%E7%B5%B1%E5%AD%B8%E8%A1%93%E4%B9%8B%E7%B5%90%E6%A7%8B_%E5%BE%9E%E9%81%93%E5%BE%B7%E7%B6%93%E5%88%B0%E5%8E%9A%E9%BB%91%E5%AD%B8?id=w7d6DwAAQBAJ&hl=en_US&gl=US

留下评论